詹姆斯?布里斯在随后发表的论文中如此描述他的风电机组:
“这台风电机组采用三脚架的设计,风轴长33英尺,风臂长13英尺,端部有帆布制作的风帆,通过绳索和飞轮连接一台布尔津发电机。”
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,风力发电毫无性价比可言,因此,它并未受到社会的重视。
直到1970年,英伦才开始重新评估工业规模风力发电的可行性。
1991年,英伦第一座商业运营的陆上风电场在英格兰南部Delabole地区建成,安装了10台单机容量为400千瓦的风电机组。
然而,由于现代风电机组的尺寸越来越大,英伦对陆上风电设施提出的125米限高要求,近年来在技术上限制了陆上风电的开发。
因此,英伦人很自然地将目光投向了大海。
英伦四面被北大西洋围绕,海域面积广阔,大风天气频繁,海上风能资源约占欧洲总量的三分之一,号称欧洲第一。
据估算,如果英伦将其0-25米水深海域的三分之一开发,就可以使风电装机规模达到4000万千瓦,完全足够英伦全国的电力需求!
当然,在海上风电刚起步时,英伦面临的问题是成本太高。
英伦政府的解决办法是,要求电力提供商必须以规定价格采购一部分风电,否则就需缴纳罚款,此即从1990年开始实施的NFFO机制。
在起步阶段,借助该政策,英伦海上风电行业获得了至关重要的财政补贴,从而在成本高昂的初期得以生存。
得益于NFFO机制,英伦的第一座海上风电场Blyth于2000年建成,这是全球第三座海上风电场。
Blyth海上风电场仅安装了2台单机容量为2兆瓦的风电机组,它们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海上风电机组。
不过发展海上风电,还有一个要求,就是需要获得王室的许可……
();()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,英伦海岸线以外12海里的海域,绝大部分属于“英伦女王持有的公共财产”,由一个半独立法人实体CrownEstate代为管理。
因此,英伦海上风电,特别是初期近海浅水海域的项目开发,必须得到CrownEstate的许可。
在1998年,英伦风能协会,即现在的RenewableUK,在英伦政府的同意下,开始与CrownEstate协商并于1999年达成协议,由后者发出17个具有试验性质的项目建设许可,主要目的是积累海上风电场建设和运营经验。
这就是英伦海上风电开发史上的“初始轮”,起点很高,总装机容量达到120万千瓦。
到了2002年后,NFFO机制逐步被RO机制取代。
后者在本质上是前者的升级版,将英伦电力提供商必须采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1。1%,并将于2015年进一步增至15。4%。
达标的电力提供商每提供1兆瓦时的并网电力,会获得一份ROC。
到2008年,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被区分开,电力提供商每提供1兆瓦时海上风电的并网电力,会获得双份ROC。
2003年,依托RO机制框架,英伦在第二轮海上风电开发中授出了15份建设许可,规划装机容量达到720万千瓦。
2008年,英伦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过丹麦,跃居世界第一。
同年,经过对前两轮经验教训的总结,CrownEstate批准了规模庞大的第三轮海上风电开发计划,规划装机容量达到2500万千瓦。
因此英伦配电公司本身在英伦本土进行电力配送,就需要按照规定购买11。1%的可再生能源发电,这也是联合能源集团愿意介入到海上风力发电的动力所在。
虽然说海上风力发电的成本,在此时依然要高于化石能源和核能发电,但政府方面同样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补贴,并且本身英伦配电公司就需要购买相应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――到了六年以后,这个比例就要增加到15。4%。
而且巴伦也知道,在未来华夏公司介入这一领域之后,风力发电的成本就会大幅降低,加之英伦本身就拥有丰富的海上风力资源,因此提前进入到整个领域,还是非常有必要的。